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头葛某获刑四年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2-22 09:22 |
宁海新闻网讯(通讯员刘君丽记者娄伟杰)日前,县法院对“月月会”会头葛某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葛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跃龙街道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楼上、桃源街道新兴小区其自住房,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组织8只“月月会”,每月会款2万元/脚—10万元/脚不等。葛某共向参与落会的22名会员收取会款2148万元,造成会员1100余万元人民币未能收回。 县法院认为:葛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以组织民间标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结果表明,不管是组织“日日会”还是“月月会”,会头的行为只要是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都要受到法律严惩。 |
录入: 赵维华 责任编辑: 赵维华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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