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拘留罚款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8月17日 08:47:51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方景霞通讯员于珊婉)我县一男子,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最终被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1万元。 冯某,40余岁,宁海人。2012年,因经营所需,冯某向张某租用了厂房,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每年租金近40万元。前两年,冯某都按时缴纳了租金。到了第三年,冯某称资金周转困难,先缴一部分,剩下的他再想想办法。 一转眼大半年过去了,厂房冯某依旧在使用,但剩余的20万元租金却迟迟未支付。无奈,2014年底,张某将冯某告上了宁海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暂时查封了冯某的四台机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冯某在限定时间内付清租金,而张某将厂房再租给冯某一年。 调解协议生效后,冯某支付了部分欠款,但一直未支付完毕。张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于今年7月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后发现,冯某已经擅自处置了先前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于是执行法官将冯某叫到法院,询问他怎么回事。冯某说他将其中的两台机器变卖了,卖之前他也跟张某说过的,获得的20余万元大部分支付给了张某,剩下的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水电费。 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但鉴于冯某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与张某自行达成和解,最终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冯某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