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轴承公司涉嫌偷税漏税 |
被追缴税款等24万余元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6月12日 08:48:35 |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宁海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轴承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采用将部分资金长期挂入其他应收款,并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进行纳税调整与申报等行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房土两税,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在建工程与下脚料销售也存在未开票现象。 【处理结果】 本案共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合计数243031.05元。其中土地使用税7492.16元、印花税5.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9.98元、房产税21299.16元、营业税29441.88元、企业所得税138052.72元;滞纳金29836.10元;罚款15233.46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财政局)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