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受伤致十级伤残 谁之过?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10月28日 07:54:06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方景霞通讯员关耳)中秋、国庆等假期,出游旅行成为不少市民共同的选择,但旅游安全问题也需多加考虑,特别是一些极限游乐项目。近日,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旅游中拓展游乐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 50余岁的杨先生是宁波人。因为平时工作比较忙,便想趁着假期出门放松放松。国庆期间,杨先生通过网络报名的方式参与了周边一日游的活动。该活动除了一些常规景点外,还包含了一项自主选择的拓展游乐项目,杨先生在对比各类项目后选择了钢丝轮滑。没想到正要往下滑时因为紧张忽然脱手摔倒,由于地面上没有安装防护网,直接摔在了地上。经过现场紧急处理后,同行的伙伴将杨先生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后鉴定为十级伤残。杨先生出院后多次就医疗费、护理费问题与景点经营公司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便将景点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景点公司表示,杨先生所参加的游乐项目并不包含钢丝轮滑,而且钢丝轮滑项目处于未开放状态,外围有明显的禁止入内标示,杨先生属于擅自进入,其本身应当对自己的受伤负有大部分责任。公司在轮滑的下方设有沙坑,就是为了保护游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会适当对杨先生的损失作出补偿。 但杨先生则认为,在买票进场的时候,工作人员并没有尽到相应提示的义务,而且当时钢丝轮滑项目也有人在玩,并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虽然设有沙坑作为防护措施,但是根本没有起到防护作用,景点并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为了查明事实,特地到拓展游乐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同时了解到,该公司为前来游玩的游客都投保了意外险。于是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愿意赔偿杨先生7万余元。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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