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兄债妹还”反成“妹过兄扛”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4月13日 09:45:38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何莎莎通讯员于珊婉)本想打“兄债妹还”的主意,却不想弄巧成拙,被告上法院,反而连累了自己哥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彭某与母亲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小型快运站,平日里跑跑运输,生意尚可。他们的快运站与宁海一家名叫“海洋”的文具公司有着长期运输货物的合作关系,常年负责将其货物运送至义乌。 但在今年年初,这家文具公司的老板冯某忽然联系不上了,而冯某还欠着他们一万多元的运费,对于经营小本生意的他们而言这不是一笔小数目,小彭母子非常着急。这时,母亲刘某“急中生智”,心想哥哥跑了,不是还有妹妹吗?原来冯某的妹妹小清也在宁海开了一家名为“文昌”的文具公司,并与小彭母子的快运站也有合作关系。 几天后,小清像往常一样将货物交给小彭母子,并嘱咐他们在次日9点前一定要送到义乌某商行。第二天,义务商行的老板给小清打来电话,称没有收到货物。小清十分惊讶,立马联系了刘某,这才知道小彭母子当时只是佯装答应送货,可实际上却把这批货物扣在了自己的仓库中没有发出。刘某还表示,除非小清把哥哥欠下的运费结了,否则他们不会发货,也不会把货物还给她。小清自然不答应,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替哥哥还债。 双方僵持不下。今年3月份,“文昌”文具公司便将小彭母子和快运站的业主告上了宁海法院。原来该快运站工商登记的业主是刘某的哥哥老刘,而小彭母子开设的快运站地点就在工商登记的地点附近。虽然老刘一再强调自己对小彭母子的行为不知情,但法官认为母子二人长期以老刘登记的快运站名义从事运输业务,而老刘却没有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过异议,作为实际业主应和实际经营者对该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宁海法院判决小彭母子返还存留的所有货物,并且赔偿“文昌”公司损失4万余元,老刘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录入: 袁银泽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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