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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县司法局作客“百姓事马上办·民生热线”
解答审判、执行、法律、法规咨询等问题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9月02日 09:10:42

  (记者李江林摄)

  昨天上午,县法院、县司法局领导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走进“百姓事马上办·民生热线”,接听群众热线,就审判、执行,法律、法规咨询等相关问题解答群众疑问,并通过宁海新闻网、宁海发布微信客户端和文峰论坛“百姓热线”栏目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借贷相关问题

  网友“徐海东”:我有一经济案,说好是2016年9月10日前归还借款的,请问我想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应该在2016年9月10日前还是9月10日后?

  县法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从您的问题看,该案应属于法院调解结案并确定于2016年9月10日前归还借款。若其逾期不还的,您可于2016年9月11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落落可”:丈夫背着我,向别人借钱拿去自己用了,我都不知道,现在别人问我要钱,我该怎么办?要还吗?

  县法院答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除外。此外,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所需的,也按个人债务处理。因此,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上述除外情况的,则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如果证明不了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网友“初识风”:听说借钱给别人算利息,利息超过多少就不用还了,有这个说法吗?具体是多少?

  县司法局答复: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合法借款债务人理应予以偿还。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只涉及借款利息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最高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法律是不保护的。

  网友“瑜伽娃娃”:几年前借给亲戚10万元,利息说好一分半,付了一两年的利息,后来亲戚生意倒了,自还了4万元钱后,剩下的6万元一直没还。他在宁波替他儿子买了房子,可就是不还钱,一欠就是两三年。我手上保留他写的借条是十万元的。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该怎么做?还有是不是可以按照这十万元让对方付款,毕竟利息拖的这几年也有好几万了。

  县法院答复:需要经过起诉,凭借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按照多少金额要求对方付款,则要实事求是根据已付4万元钱的性质经过法院审理确定。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属于我们的”:我和老公婚后由我出面向我的父母借钱买房,而且登记在我老公名下,这个是我们两夫妻的财产吗?

  县司法局答复:从您问题的描述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子,若购房款系您向您父母所借,而且登记在您老公名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梦风然”:我是桃源街道的,我婚前个人的房屋现在要拆迁了,这样拆迁利益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县司法局答复:对拆迁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对该房屋产权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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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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