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河豚鱼,罚!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9月23日 08:54:47 |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海鲜舫的养殖池内养有6条活河豚鱼,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某海鲜舫于2015年2月份,以50元/公斤的价格,从跃龙综合市场购进活河豚鱼1.33公斤(共6条),标价100元/公斤,用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未售出。货值金额66.5元,无违法所得。2015年2月10日,被该局查获,依法扣押未售出的活河豚鱼1.33公斤(共6条)。 【处理结果】 某海鲜舫经营活河豚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活河豚鱼1.33公斤(共6条);2、罚款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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