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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我县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取消“农业”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
以下问题,可能正是你所关心的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9月30日 09:10:55

  记者方景霞通讯员王红

  酝酿已久的户籍制度改革终于来了!记者昨日从县公安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我县将结合本地实际,全面正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时候改?怎么改?且来听听相关政策解读吧!

  一问:我县户籍制度改革何时实施?

  答:根据《宁海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6年9月30日24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自理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全面实施户籍制度改革。

  二问:户籍制度改革后,需要统一更换居民户口簿吗?

  答:我县自2016年9月30日24时起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派出所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只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对老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如有需要主动申请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更换。

  三问:户籍制度改革“改什么”?

  答: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9月30日24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将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四问:户籍制度改革“怎么改”?

  答:一是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做加法不做减法。改革最终目的是要让老百姓得实惠,户籍制度改革后,承诺农村承包土地(林地)、农村宅基地、经济合作社股份、计划生育等“四件旧衣”不脱,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优抚安置等“七件新衣”逐步到位;二是在落户条件上要应放尽放,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落户基本条件,降低城镇户口迁移门槛;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采取强制性办理落户。

  五问:是否可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内就近补领?

  答:可以。我省户籍、因证件丢失需要补领的申领人,可就近选择到户口所在地、工作地(含就学地)、居住地任一户籍派出所,采集人像、指纹信息,书面委托他人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其中,选择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申领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补领手续;选择到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符合条件的申领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驾驶证、护照、学生证(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市民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工作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居住证明,向工作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确定本省户籍的受托人,并完整、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委托书》;再由受托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申领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补领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首次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暂不可以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内就近补领。

  六问:是否可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外补领便利?

  答:可以。16周岁以上、在本省领取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未满二年,因证件丢失,申领人在省外、无法返回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通过,可由受托人办理补领手续,不再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该项办理流程是:(一)符合条件的申领人,确定具有与申领人同一县(市、区)户籍的人员为受托人,并进行书面委托。(二)受托人向申领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提交申领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书面委托书、申领人在外省申领的居住证或学生证、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申领人的电话、网络等联系方式。(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受托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核验信息,审查申领人书面委托的真实性,经派出所负责人核准后,办理相关受理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能提供在外省的居住证或大中专院校学生证的,不可以提供居民身份证省外补领。

  七问:是否可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答:在我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天津、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等11个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一)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二)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四)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八问:哪些人不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证申请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四)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五)因受试点技术条件制约等原因,难以确认身份的;

  (六)户籍地址和最新身份证地址信息中行政区划不一致的,目前暂时无法受理;

  (七)因技术条件制约,暂不受理双语居民身份证(四川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吉林省延边州、长白县、前郭县等少数民族)办理申请。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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